網友“飛揚”咨詢:
不久前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決定購買后向開發商交了首付款。交完錢后,銷售方拿了一份購房合同給我,要求簽字。在查看合同時,我看到購房合同上寫著:如果逾期交房,違約金每日為房款的萬分之0.1。由于我了解到一些商品房購買合同上寫房屋逾期交付,每日違約金為房款的萬分之一,因此看到這個條款后,我就產生了不同意見,還和銷售方吵了架。后來考慮到各方面因素,我還是簽字了。根據合同約定,一旦銷售方逾期交房,其承擔的責任很少,我認為這樣的合同屬于“霸王合同”。想了解一下,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夠調整逾期違約金?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答復:
由于開發商在房屋竣工驗收工作上存在延誤,導致交房日期延誤,這種情況屬于開發商違約,消費者可以根據購房協議上的違約條款,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買賣雙方簽訂的違約金沒有固定標準,只要賠償金在每日萬分之6以內都是符合規定的。如果消費者認為簽訂的違約金比例相對較低,可以嘗試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提高違約金標準的要求,至于最后將標準提高至多少,需要法院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違約金賠償標準不對等的情況,在房地產買賣中合同中較為常見,簽訂合同的雙方本身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在此前提下,消費者可以要求法院對違約金的標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