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公布
泰州市各市(區)征地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
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2019年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規定,我市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則,調整制定了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并上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單位:元
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