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楊女士反映:
我家住在城區龍潭新村,1997年購買的地皮,1999年8月國土部門簽發了土地登記單和收據。然而,眼下我們家的土地證辦理不下來,理由是沒有不動產權證。去辦理不動產權證時,又被告知因沒有土地證而不能辦理,導致現在“雙證”都辦不下來。在辦理過程中,我們出示了村委會出具的購買土地的收據。“雙證”難辦,我希望了解原因是什么。
市國土資源局答復:
根據不動產登記的相關政策,出售方憑合法的用地、建設、規劃手續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買方才能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按目前的補辦政策,需要提供合法的權源,市民持有的村委出具的購買土地的收據不能作為合法權源,不可作為補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