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樓盤,在廣告上是一個名字,在房產證上又是一個名字,這樣的“烏龍”現象,不少市民遇到過。不過,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明令禁止這種給樓盤起“藝名”的做法。
昨天,記者從市民政局區劃地名辦了解到,《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對地名命名、更名與銷名、標準地名使用、歷史地名保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樓盤名使用應前后一致
一些樓盤本來有標準地名,但在廣告營銷中卻使用另一個高大上的“藝名”。
“這樣的情況在我市比較多見。”市區劃地名辦主任劉雙林說,“以鳳凰21小區為例,在批準文件中它的名字為‘丹鳳花園’,而樓盤銷售時宣傳上都是鳳凰21,以至于標準地名無人知曉。這種情況今后是明文禁止的。”
條例規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標注的項目名稱以及房地產廣告中的地名應當與申請人提供的標準地名批準文件上的地名一致。
劉雙林說,下月起,如果出現開發商對所開發的同一個樓盤,在廣告上是一個名字,在房產證上又是另一個名字的做法,將由地名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商標等不得作地名
萬達廣場、碧桂園、盛和花園……用企業、商標來命名地名,在我市也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現象。
“一些樓盤、小區以開發公司命名,與我市的文化歷史一點不搭界。而且有些外地的房屋開發公司,樓盤建好就走人,卻將不花錢的企業廣告永遠留在了泰州。”劉雙林說,今后,企業名、商標名、產品名都不得用來命名地名。“這項規定,對保護本地地名歷史文化特色、減少外來文化侵蝕、杜絕不良影響、保持地名相對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劉雙林告訴記者,對于這些已經命名的地名將繼續保留,而條例實施后,新申請的地名將不得以企業名命名。對違反規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50年以上的地名不更名
條例還對歷史地名予以“濃墨重彩”的保護。對于已經存在50年以上的老地名,要求建立歷史地名檔案,制定保護名錄。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地名,不予更名,也禁止在其前后并用其他名稱。
什么地名才算歷史地名呢?劉雙林解釋,條例中的歷史地名,包括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地名、具有紀念意義的地名,以及歷史悠久或者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對于已經消亡的歷史地名,條例中也明確規定,地理實體消亡的歷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現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據了解,我市歷史地名保護工作走在全省前面,去年底出爐了首批歷史地名保護名錄,309個老地名被納入其中。對已經消失的老地名,我市也適時適地恢復使用,讓老地名復活。
公交站名要用標準地名
“今后,我市現有公交站臺大量使用企業名稱、非標準地名的狀況將有望得到糾正。”劉雙林告訴記者,條例首次對公共汽車站站名的命名作出了規定。
條例明確,公交站臺一般應當使用當地標準地名命名;當地標準地名不足以明確指示該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風景名勝區、標志性建筑物或者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名稱命名。